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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财经大学自考专业分类 全国自考考籍管理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3-04-26 16:33:34 | 七七网

安徽财经大学自考专业分类

安徽财经大学是安徽省内一所以培养经济、管理、财务专业人才为主的大学,为了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发展,安徽财经大学开设了多种自考专业,为学生提供了更多的学习机会。下面就来介绍安徽财经大学自考专业分类。

一、安徽财经大学自考经济类专业

安徽财经大学自考经济类专业包括:经济学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学统计学保险学会计学市场营销电子商务财务管理等。

二、安徽财经大学自考管理类专业

安徽财经大学自考管理类专业包括:工商管理、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电子商务、物流管理、企业管理、项目管理、房地产经营管理等。

三、安徽财经大学自考财务类专业

安徽财经大学自考财务类专业包括:财务管理、审计学、金融学、金融工程保险学、投资学税务等。

四、安徽财经大学自考法学类专业

安徽财经大学自考法学类专业包括:法学、经济法、国际法、知识产权法、社会工作社会学行政管理等。

五、安徽财经大学自考其他专业

安徽财经大学自考其他专业包括:英语日语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图书馆学档案学、社会工作、社会学、新闻学教育学心理学、公共管理、护理学劳动与社会保障等。

以上就是安徽财经大学自考专业分类,安徽财经大学自考专业涵盖了经济类、管理类、财务类、法学类以及其他类专业,为学生提供了更多的学习机会,为社会发展培养了更多的专业人才。

安徽财经大学自考专业分类是一个很重要的话题,它可以帮助学生们更好地了解自己想要学习的专业,更好地规划自己的学习路径。此外,安徽财经大学还会不断更新自考专业,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学习机会。七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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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自考考籍管理试行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考的管理工作,根据《高等教育自考暂行条例》的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高等、中等专业教育自考,认定学历和考核验收考试及自考专业证书的考试。   报名与考试   第三条 应考者须在规定的报名日期内,到户口所在地自考机构办理报名手续。   首次报名的应考者,除特殊规定的专业外,须持工作证、户口簿或居民(军人)身份证报名。   报考高等教育自考本科段的应考者,还须持有本人专科毕业等学历证件。   第四条 凡属部门委托开考、认定学历、考核验收考试的,均由业务部门或被考核验收单位负责办理报名。   第五条 应考者凭准考证参加考试。   第六条 课程考试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实践性环节考核两种。理论知识考试采用百分制记分。有关实践性环节的考核包括课程实验、实习、外语(听、说部分)和毕业设计(论文)等,均按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第七条 课程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考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发给单科合格证书,并按规定计算学分。不合格者,不进行补考,可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   转专业、转考、停考和寄考   第八条 应考者要求转专业,必须根据学用一致的原则从严掌握。   转专业应在报名前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转专业申请表”,经县(区)、地(市)自考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省考委批准。   第九条 应考者因户口迁移或工作变动需要转移地区参加考试的,应按当地规定办理转考手续。   第十条 跨省转考者,在转入省无原报考专业的,经转入省考委同意后,可报考相近专业参加考试。   第十一条 经全国考委批准停考的专业,在籍应考者可报考相近专业;没有相近专业的,可重新选择专业。   第十二条 凡经同意转专业、转考的应考者,其原考试合格课程与新报专业课程同名,且学分要求高于新报专业课程或相同的可准予免考。   第十三条 转专业、转考后,原准考证作废,重发新证。   第十四条 应考者长期(一年以上)在外省工作,难以返回本省参加考试的,经外省考委同意,可以办理寄考手续参加考试。   第十五条 外省考委应将寄考者合格试卷和单科合格证书的副件寄回原省考委。   毕 业   第十六条 应考者完成规定课程的考试和考核,并取得合格成绩,经思想品德鉴定符合要求者,由省考委和主考学校共同签署颁发毕业证书。   第十七条 思想品德鉴定,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负责,非在职人员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人民政府负责。   第十八条 自考应考者的毕业时间为每年的6月和12月。   第十九条 符合相应学位条件的毕业者,由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授予学士学位。   考籍档案   第二十条 应考者取得一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即应为其建立考籍档案。   考籍档案一般应包括在籍应考者的报名登记表、考试成绩记分表、单科合格证书存根、合格成绩试卷、有关考试期间的奖励和处分记载和思想品德鉴定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合格成绩试卷原则上应保留至毕业。凡建立和健全了考务考籍计算机管理的省,经全国考委批准同意后,可缩短保留期限销毁部分合格试卷。不合格试卷,除少量保留以备研究外,其余的由省考委集中封存,一般保存三个月后销毁。   认定学历和验收考试的试卷在全部考试工作结束后半年,即可销毁。   第二十二条 省考委对自考毕业生,认定学历和验收考试的学员应分别置备名册、毕业生登记表和成绩表,长期保存。   第二十三条 应考者五年内未取得新的单科合格证书,其档案可抽出,列入另册留存。   第二十四条 考籍管理工作由省考委统一负责。考籍档案应有专人负责,建立保管制度,档案可由省考委集中保管,也可委托地(市)自考机构保管。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考试成绩优异并做好本职工作的应考者,由各级自考机构酌情给予表扬和奖励,或建议应考者所在单位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表扬和奖励方式:通报表扬、颁发奖状、奖章、物质奖等。   第二十七条 应考者在考试中违反考试纪律,应根据有关规定,由省考委给予处罚,并通知其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   第二十八条 奖励与处罚情况均应载入本人考籍档案。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考委员会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全国高等教育自考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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