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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的大学与专业 全国自考考籍管理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3-04-21 00:43:40 | 七七网

自考的大学与专业

今天七七网的小编带同学们来看看自考的大学与专业,跟随我们小编来一起来看看吧,以下正文阅读:

自考的大学是非常多的,全国大约有200多所自考办学单位,自考大学的优势就是政策优惠,其次还有课程灵活,学习难度较低,学习环境良好等优势,从而吸引了更多的学子加入。

二、自考专业

自考专业也十分多样,从理工科、农林科到文史科,从计算机、经济学历史学,几乎涉及到各个学科领域,让自考学子有更多的选择。此外,自考还有省级专业学位,比如高程、地质等专业,可以帮助学生提升自己的学历水平,为自己未来的发展创造更多的机会。

三、自考政策优惠

自考政策优惠也是非常多,比如放宽学历和学位要求,放宽年龄限制,减免学费等,有利于广大自考学子更好地参加考试,实现自己的学业梦想。

四、自考课程灵活

自考的课程灵活性也很强,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和实际情况,选择一些比较轻松的课程,也可以选择一些比较难的课程,从而提高自己的学习效率。

五、自考学习难度低

自考学习难度低,比如在文史类学科,自考考试比普通高校的考试难度要低,考试内容也比较简单,让学生更容易掌握,更容易通过考试。

六、自考学习环境优质

自考学习环境优质,自考办学单位对学习环境的要求比较高,不仅提供了充足的教学资源,还准备了各种学习设施,让学生有更好的学习氛围,更有效地学习。

自考是一种比较特殊的学习方式,大约有200多所自考办学单位,涉及多个学科领域,而且政策优惠、课程灵活、学习难度低、学习环境优质等诸多优势,都使得自考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学子的青睐。因此,想要提高自己的学历,自考是不错的选择。七七网

当今社会,越来越多的学子开始选择自考来提高自己的学历,但是他们可能会遇到许多问题,比如自考的大学和专业选择,自考政策优惠,自考课程灵活性,自考学习难度,自考学习环境等等。本文就从这些方面,给大家介绍了自考的大学与专业,以及自考的政策优惠、课程灵活性、学习难度、学习环境等方面的情况,希望能够为学子们提供一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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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自考考籍管理试行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考的管理工作,根据《高等教育自考暂行条例》的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高等、中等专业教育自考,认定学历和考核验收考试及自考专业证书的考试。   报名与考试   第三条 应考者须在规定的报名日期内,到户口所在地自考机构办理报名手续。   首次报名的应考者,除特殊规定的专业外,须持工作证、户口簿或居民(军人)身份证报名。   报考高等教育自考本科段的应考者,还须持有本人专科毕业等学历证件。   第四条 凡属部门委托开考、认定学历、考核验收考试的,均由业务部门或被考核验收单位负责办理报名。   第五条 应考者凭准考证参加考试。   第六条 课程考试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实践性环节考核两种。理论知识考试采用百分制记分。有关实践性环节的考核包括课程实验、实习、外语(听、说部分)和毕业设计(论文)等,均按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第七条 课程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考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发给单科合格证书,并按规定计算学分。不合格者,不进行补考,可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   转专业、转考、停考和寄考   第八条 应考者要求转专业,必须根据学用一致的原则从严掌握。   转专业应在报名前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转专业申请表”,经县(区)、地(市)自考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省考委批准。   第九条 应考者因户口迁移或工作变动需要转移地区参加考试的,应按当地规定办理转考手续。   第十条 跨省转考者,在转入省无原报考专业的,经转入省考委同意后,可报考相近专业参加考试。   第十一条 经全国考委批准停考的专业,在籍应考者可报考相近专业;没有相近专业的,可重新选择专业。   第十二条 凡经同意转专业、转考的应考者,其原考试合格课程与新报专业课程同名,且学分要求高于新报专业课程或相同的可准予免考。   第十三条 转专业、转考后,原准考证作废,重发新证。   第十四条 应考者长期(一年以上)在外省工作,难以返回本省参加考试的,经外省考委同意,可以办理寄考手续参加考试。   第十五条 外省考委应将寄考者合格试卷和单科合格证书的副件寄回原省考委。   毕 业   第十六条 应考者完成规定课程的考试和考核,并取得合格成绩,经思想品德鉴定符合要求者,由省考委和主考学校共同签署颁发毕业证书。   第十七条 思想品德鉴定,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负责,非在职人员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人民政府负责。   第十八条 自考应考者的毕业时间为每年的6月和12月。   第十九条 符合相应学位条件的毕业者,由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授予学士学位。   考籍档案   第二十条 应考者取得一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即应为其建立考籍档案。   考籍档案一般应包括在籍应考者的报名登记表、考试成绩记分表、单科合格证书存根、合格成绩试卷、有关考试期间的奖励和处分记载和思想品德鉴定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合格成绩试卷原则上应保留至毕业。凡建立和健全了考务考籍计算机管理的省,经全国考委批准同意后,可缩短保留期限销毁部分合格试卷。不合格试卷,除少量保留以备研究外,其余的由省考委集中封存,一般保存三个月后销毁。   认定学历和验收考试的试卷在全部考试工作结束后半年,即可销毁。   第二十二条 省考委对自考毕业生,认定学历和验收考试的学员应分别置备名册、毕业生登记表和成绩表,长期保存。   第二十三条 应考者五年内未取得新的单科合格证书,其档案可抽出,列入另册留存。   第二十四条 考籍管理工作由省考委统一负责。考籍档案应有专人负责,建立保管制度,档案可由省考委集中保管,也可委托地(市)自考机构保管。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考试成绩优异并做好本职工作的应考者,由各级自考机构酌情给予表扬和奖励,或建议应考者所在单位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表扬和奖励方式:通报表扬、颁发奖状、奖章、物质奖等。   第二十七条 应考者在考试中违反考试纪律,应根据有关规定,由省考委给予处罚,并通知其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   第二十八条 奖励与处罚情况均应载入本人考籍档案。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考委员会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全国高等教育自考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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