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海省2023年上半年自学考试报名报考简章
青海省2023年上半年自考报名报考简章
根据国务院《自考暂行条例》、教育部《自考考务工作规定》《自考考籍管理工作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自考实际,现将2023年上半年自考报名报考简章公布如下。
一、报名报考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按我省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报名参加自考,有特殊要求的专业除外。
报考考生须遵守我省自考相关规定,遵守考试安排,遵守《考场规则》,服从考试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
报名报考限制规定:
1.被给予暂停参加自考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考生,不得报考。
2.在押服刑人员须经司法部门同意后方可报名报考,且服刑期满后才能办理毕业手续。
3.
护理(学)专业限已经取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颁发的护士执业证书或省级人社行政部门颁发的护士资格证书的人员报考。
4.公安管理专业限公安干警(含铁路、交通、林业、民航公安民警)、武装警察报考。
5.“专本衔接”专业只接受试点学校已注册且完成相关课程考核,需参加核心课程考试的考生报考,不接受社会考生报考。
二、考试安排
1.考试时间:4月15日至16日。
4月10日9时至4月16日15时考生可登录青海省自考考生服务平台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及考场座次通知单》。
2.课程安排:各专业课程考试安排详见本简章《青海省2023年上半年自考课程时间安排表》(附件1)。
三、报名报考
(一)报名报考时间
网上注册报名时间:2月20日9时至2月23日12时。
网上报名审核时间:2月20日9时至2月24日12时。
网上报考时间:2月20日9时至2月24日18时。
(二)报名报考办法
1.2022年以来所有首次使用“青海省自考考生服务平台”的考生,均需上传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图像(包含正面和反面)和符合《青海省自考照片图像采集规范及信息标准》(附件2)要求的本人近期电子照片。
上传身份证图像时请认真查看屏幕右上角的“实际照片预览图”,确保上传的图片完整、清晰。
考生服务平台将对考生上传的照片进行质量检测和身份信息比对验证,请考生上传的照片务必符合图像采集规范及信息标准。
提交考区审核通过后方可报考课程、查看本人历史成绩及申请转考、免考、毕业等。
2.2022年以来在自考服务平台已经注册过的考生无需重新注册,直接进行课程报考,报考的课程以最后一次提交的信息为准,无需到现场确认,请认真报考,诚信参加考试。
3.个人照片多次上传不成功、身份信息比对不通过或上传的照片图像信息不规范的考生,须在报名时间内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到考区现场采集信息。
4.2022上半年已报考2022年下半年3个停考专业(
汉语言文学(专)和藏语言文学(专、本))的西宁、海东考生,本次允许正常报考。
考生在本次考试中取得至少1门合格成绩,方可在2023年下半年继续报考以上3个停考专业。
(三)报名报考流程
1.网上注册报名:我省自考实行网上报名报考。
考生登录青海省教育考试网(http://www.qhjyks.com),在“D数字招考服务大厅”中点击“自考”进入青海省自考考生服务平台,进行注册、报名、报考。
2.选报课程:报考信息填报→报考信息预览→确认并提交审核。
本次报考采取网上报考本人确认的方式,考生不需要到现场确认,报考时间内考生最后一次提交的报考信息为最终确认信息。
报考时间截止后,所有报考信息不可再修改。
3.报名报考流程图详见本简章《青海省自考网上报名报考流程图》(附件3),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青海省教育考试网《青海省自考考生服务平台操作指南》。
四、其他事项
(一)关键信息修改
报名基本信息审核通过后,姓名、性别关键信息有变化或有误的考生,可在网上报名时间内,在考生服务平台进入“申请-变更申请”,提交变更关键信息的申请,并携带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件和相关户籍证明材料或户口簿及《青海省自考网上报名关键信息变更申请表》(附件4)到考区进行现场审核。
(二)省际转考办理
1.在籍考生离开原报考省(区、市)继续参加自考,须办理省际转考(转出和转入)手续。
2.2023年上半年转出申请时间为2月20日9时至2月23日12时,省考试院现场确认及审核时间为2月20日9时至24日18时;转入申请及现场确认审核时间为3月20日9时至3月24日18时。
请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先通过考生服务平台提交申请,并携带所需材料到省考试院进行现场确认。
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现场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转考申请。
转考具体要求请查看《青海省自考省际转考实施细则》。
(三)课程免考申请
1.凡符合青海省自考免考政策要求的考生可申请课程免试。
免考政策要求请查看《青海省自考课程免考实施细则(试行)》。
2.2023年上半年课程免考网上申请时间为2月20日9时至2月23日12时,各考区现场确认及审核时间为2月20日9时至24日18时。
考生先通过考生服务平台提交申请,并由本人携带所需资料到各考区进行现场确认。
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现场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免考申请。
(四)合档申请
已取得我省自考考籍的考生若同时有多个准考证号,请按照系统提示,在报名时间内携带身份证原件前往考区进行合档操作;若考生身份证号码有误或变更,请在考生服务平台按现有身份证号码进行注册,报名基本信息审核通过并生成新的准考证号后,再前往考区进行合档操作。
合档完成后,一名考生只保留一个身份证号,同一身份证号只对应一个准考证号。
(五)实践性学习环节考核
各专业考试计划中设置的实践性环节考核课程(含实践及毕业考核、毕业论文)由相应主考学校负责组织报名和考核工作。
请各位考生及时关注主考学校官方网站的相关通知,按规定时间报名参加实践性学习环节(含毕业论文)考核。
主考学校:
青海大学(联系方式:0971-5310372),
青海民族大学(联系方式:0971-8807705),
青海师范大学(联系方式:0971-6309031)。
(六)报名考试费
根据《青海省
财政厅青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停征我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青财综字〔2015〕205号),自考不收取报名考试费。
(七)各考区地址及联系方式
备注:考区电话咨询时间为工作日上班时间。
附件:
1.青海省2023年上半年自考课程时间安排表
2.青海省自考照片图像采集规范及信息标准
3.青海省自考网上报名报考流程图
4.青海省自考网上报名关键信息变更申请表
相关链接:青海省2023年上半年自考报名报考等事宜的通告
青海省自考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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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考生为了调动工作和生活,已经考完自考。 遇到这种情况的考生可以报名参加重庆自学考试复试,手续怎么样?

重庆自学考试转考手续办理流程
一.跨省调入手续
从外省(市、自治区)转入我市的考生,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到达转入地。 区、县招生考试机构按新考生)办理申请手续,取得新准考证取得我市专业考试5级以上、本科专业考试4级以上的合格成绩(户籍迁移人员、军人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普通高等学校或中等学校录取等特殊情况除外须提供相关部门证明材料)后,2015年底前考生凭外省(市、自治区)课程合格证书和《转考介绍信》一并办理免试手续,并支付相关费用。 2016年以后,通过电子方式跳槽的考生凭身份证、准考证一并办理免考手续,并支付相关费用。
二.考生省内复试手续
省内转考无需办理转考手续,重庆市自考考生可根据报名的准考证,在市内任意考区县报名参加4月和10月的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三.外省调入办理手续
(一)报考人员办理手续
1 .考生在转出省申请转入考试后,转出地省级考试应按原考试课程和合格成绩,按照规定标准,建立转出电子文件上传教育部“转入考试平台”。 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受理“转考平台”调入电子档案。
2 .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查询是否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重庆市管理系统,并及时从外省转入重庆报到。 到达者在迁入期限前,网上提交迁入申请,经区县考试机构审核合格后,网上支付完毕后办理迁入手续。
3 )调入手续办理完毕后,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将调入手续结果上传至“调入平台”,调出地省级考试院据此更改调出考生电子文件的在籍状态。 考试结束。
(二)考生转入处理要求
1 .电子档案信息转移以转出地省级考试通过“转入考试平台”交换的电子档案为准。
2 .考生必须按照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公布的专业考试计划参加考试。 考生原考试合格课程与现行考试课程的交换关系,按重庆市有关文件执行。
3 .考生须取得重庆市5门及以上专业、4门及以上本科合格成绩方可在重庆市申请毕业手续。
(三)考生违反《考生转学手续》和《考生转学手续要求》的,电子文件退回转出地省级考试。
(四) 2015年12月31日前成绩转入重庆的考生,须办理现场免试手续。
四.迁往外省的手续
(一)报考人员转报手续
1 .重庆市在籍考生办理转出,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重庆市管理系统提出转出申请,经区县考试机构审核合格后网上付费后,转出手续即完成。
2 .重庆市教育考试院按照原考试课程和录取成绩、规定标准,生成转出电子文件并上传至教育部“转入考试平台”。
3 .调入省级考试办公室从“调入考试平台”接收调入电子文件。
4 )调入单位省级考试审核并报送电子公文后,调入人员应按要求向调入单位办理调入手续。 具体方式和要求将由调入地省级试点规定并公布。
5 .调入手续办理完毕后,调入地省级试验室将调入手续结果上传至“调入考试平台”,重庆市据此更改调出考生电子文件的在籍状态。 考试结束。
(二)考生转出处理要求
1 .考生须在转入地取得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的合格成绩,并取得转入地考籍后,办理转出手续。
2考生在违反有关考试管理规定被停考或延期毕业期间,不得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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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某专业全部课程取得合格成绩的考生只能在原报考地省级考试中办理毕业手续,不得转出。
4 .免试取得的课程合格成绩不得转出。 理论课程考核不合格的,相应实践环节的考核成绩不得转出。 毕业论文的成绩不能转出。
5 .考生办理转学手续未满一年的,不得迁出。
6 .考生办理毕业申请后,不得转出课程成绩。
7 .考生对所考课程持有证书的,在课程成绩公布前不得转出。
8 .考生办理多专业省际考试手续时,只能转入同一调入单位。
9.2016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理论课程成绩无笔迹信息的不得转出。
(三)考生违反《考生转递手续》和《考生转递手续要求》的,下一次调入申请无效。
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关于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电子转考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做好2016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际转考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从2016年起,重庆市自学考试省际跳槽工作将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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